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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安集用(2010)第1775号”集体土地证的公告

时间:2017年07月25日10时05分 作者:佚名 来源: 分享至: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和市政府2017年6月21日批示(收文编号F131)。我局于2017年4月27日将《关于办理“安集用(2010)第1775号”集体土地证注销登记的通知》(安国土资发﹝2017﹞90号)留置送达汉滨区江北办晏台村二组村民杨贵安本人。现法定期限已满,杨贵安未到我局办理“安集用(2010)第177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现直接办理上述宗地的注销登记手续,该土地权利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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