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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时间:2015年10月18日08时15分 作者: 来源: 分享至: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7附件  

  7.1 《安康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3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影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安康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以防为主。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统一领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协同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县区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节日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安康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在各县区党委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市应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矿区、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市应急委员会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市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市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加快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信息监测:  

  (1)由县级政府负责自下而上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环保监测、地震监测、地质灾害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完善监测设施,提高监测能力。  

  (2)由县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辖区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预警系统: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特别是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防汛、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预警系统建设,加大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投入。  

  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各级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紧急预警:  

  (1)各专项指挥部、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的预警建议。  

  (2)各县、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与毗邻县区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3.2  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1)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2)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除按应急程序处置外,由市外事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外事办,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行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市应急委员会在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员会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事发地政府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上级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市政府的名义,按有关规定协调驻市的中省单位、军分区、武警支队给予增援,或以市政府的名义上报省政府给予支持,并按程序办理。  

  指挥与协调: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县区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给予相应支援,需要时,市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派人指导,由县区政府领导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分管副秘书长到达现场,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事发地县区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县区政府专项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派人到达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整个事件由县区政府全权负责处理。  

  紧急状态: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已经超出本市的有效控制能力,需要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以市政府的名义依职权决定后实施;需要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时,以市政府的名义上报省政府报请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后实施。  

  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众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区应急委员会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应急结束:  

  (1)市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应急委员会,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或市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恢复重建  

  善后处置:  

  (1)市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调查与评估:  

  (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2)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委员会。  

  (3)市应急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  

  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请求,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确需请求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3.4  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市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并使用统一的规范化格式文本。  

  (3)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报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5)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市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年满18岁的公民具有应急救援的责任和义务,各村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单位应在册登记,进行培训,构成各级政府辖区内的应急救援队伍,服从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的调遣。  

  (3)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区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跨地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协调中、省直单位参加应急救援的,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建立并加强与驻安部队、中省驻安单位、毗邻市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实际需要,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驻安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市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2)市政府和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由相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市县区二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市、县区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市发改委协助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盐务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物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产品检验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各部门要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建立应急生产调度启动机制。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逐步形成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1)了解和掌握全市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  

  (2)市应急委员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市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市公路局负责干线公路的安全畅通的保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铁路等其它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以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1)市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市武警支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3)事发地县区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4.8 人员防护  

  (1)各县区政府要把紧急避险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紧急避险场所。紧急避险场所建设可与城市公园、广场、人防工程及市政设施建设等相结合,与乡村地形、地貌特点相结合,并设有符合疏散和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2)各县、区政府应当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3)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1)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  

  (2)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4.10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市科技、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1)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2)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行车事故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  

  (3)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  

  (4)县、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包括个别县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的大规模联合演练一般每2年组织1次,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5)预案的演练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演练费用由企业自筹。  

  5.2  宣传和培训  

  (1)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街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4)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县区和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每年1次;县区应急委员会组织乡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

  (5)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县区应急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组织1次,并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监察局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各级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各级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安康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省政府备案。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定相应的预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安康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根据《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政发〔2005〕33号)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作为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汉江干流发生超过50年一遇的洪水和3条以上汉江一级支流同时发生超50年一遇的洪水;  

  2.汉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溃坝或一次(一个灾害过程,下同)死亡30人以上的山洪、泥石流灾害;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和汉江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数省(区、市)多个地方发生或全省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市的特大干旱;

  6.本市辖区内多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汉江干流发生超过20年一遇的洪水、汉江主要支流发生超5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他支流发生超过100年一遇的洪水;  

  2.汉江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涉及城镇防护的堤坝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 小(1)型水库溃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一次死亡、失踪10-29人的山洪灾害;  

  5.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和汉江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地方发生或全省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市的严重洪涝灾害; 

  7.数省(区、市)多个地方发生或全省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市的严重干旱;

  8.本市辖区内多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汉江干流、3条以上汉江一级支流发生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他支流发生超50年一遇的洪水;  

  2.小(2)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事故或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3.一次死亡、失踪4-9人的山洪灾害;  

  4.一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汉江干流、3条以上汉江一级支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或其他支流发生超20年一遇的洪水;  

  2.小(2)型水库出险或堰塘等蓄水工程垮塌;  

  3.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4.一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暴雨、强龙卷风、强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数省(区、市)或全省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对我市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毗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公路主干线、重点县乡公路、专用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重要供电线路中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3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1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气象灾害;  

  2.6个县(区)以上范围出现连续2个月月降雨量≤历年同期平均值的40%; 

  3.当年11月至次年3月,3县(区)以上范围出现日最低气温≤-8℃; 4.因气象灾害造成10人以下、5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气象灾害。  

  5.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公路主干线、重点县乡公路、专用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下的。重要供电线路中断12小时以下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2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2.2个县(区)以上范围出现连续2个月月降雨量≤历年同期平均值的40%;

  3.当年11月至次年3月,2县(区)以上范围出现日最低气温≤-8℃; 4.因气象灾害造成5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失踪),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大于等于7.0级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辖区内大于等于5.0-6.9级地震;  

  3.发生在本市毗邻地区大于等于6.5级的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本市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辖区内人口密集地区大于等于4.0—4.9级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辖区内人口密集地区4级以下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全市范围内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有害生物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或首次发现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本市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2以上个县(区)暴发流行,对当地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在1个县(区)内点状发生,对该行政区域内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和严惩威胁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1个县(区)内暴发流行,对当地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毗邻地区大面积火场距市界5公里以内,并对市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燃烧蔓延24-7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较大森林火灾;  

  5.原始森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燃烧蔓延24小时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未开发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出动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扑救的森林火灾;  

  7.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面山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 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汉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多个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或者互联网遭受攻击陷入瘫痪,严重影响我市的事故;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8.安康城区大面积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辖区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非客船、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 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汉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内;  

  6.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或因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安康城区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60%及以上;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 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下非客船、化学品船发生的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汉江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  

  4.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中断及特种设备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和一般船舶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 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汉江航道断航6小时以内;  

  5.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 因贮运危险化学品不当、开矿、毒鱼、人为投毒造成安康城区或其它县城城市供水主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使供水中断的不安全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江(河)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区)级以上城镇及人口密集的重要集镇供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饮水不安全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一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旅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或者处置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和生态原因,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因素造成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局部污染的事故,因开矿、毒鱼、人为投毒造成乡村集中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设施范围内人口饮水安全的事件;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0.5—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荒、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它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4.对省级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受到较大影响的事件;  

  6.其它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和生态原因,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因素造成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一定程度污染的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100立方米(幼树0.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荒、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亩以下,属其它林地100亩以下的事件;  

  4.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受到影响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区、市),在我市发现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扩散趋势; 3.多个省(区、市)出现、严重影响我市并有扩散趋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毗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相邻州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 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相邻州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市内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波及范围相对较广或事件性质较为严重,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如:  

  1.发现动物间鼠疫流行,疫情波及3个及以上行政村或波及临近县(区),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发生腺鼠疫病例在5例以内;

  2.发生或发现首例霍乱病例;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乙、丙类法定传染病暴发波及2个县(区),或波及范围在一个县(区)内,但有向另一个县(区)扩散的趋势,或有3例以下死亡病例报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10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在100例以下,但有死亡病例报告;  

  6.发生或发现高危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同一原因的10人以上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暴发,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报告;

  8.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理性反应、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且有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5人以下)报告;  

  10.一个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但无死亡病例报告;  

  11.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有5例以下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13.发生HIV职业暴露事件;  

  14.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仅在县(区)范围内发生,波及范围局限,扩散容易控制或致病源毒性低、扩散性弱、传播途径易于阻断,但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1.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2.在一个县(区)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波及范围在本辖区内,无死亡病例报告;  

  3.在一个县(区)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100例及以下流感样病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5.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暴发,病例数在10例及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6.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带来严重危害的;或造成伤害从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理性反应、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但无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及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下,但无危重、死亡病例报告;  

  10.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区、市)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本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并严重影响我市的疫情;或在市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区、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严重影响我市的;  

  3.动物暴发牛海绵状脑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规定的其他一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 4日内,在全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影响我市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20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 0个以上,影响我市的;  

  4.在我市已消灭的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涉及我市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二类、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列为重大动物疫病范畴的疫病暴发流行。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市内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一类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疫点9头以上、12头下病畜、2个疫点7头以上、10头以下病畜或3个疫点8头以下病畜;二\三类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乡或者3个以上连片乡或者有两个以上县(区);在疫点内发病种猪25-50头或者商品猪150-300头;奶牛5-10头或者肉牛及其他牛25-50头;羊150-300只;父母代种禽500-1000只或者商品代禽5000-15000只。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一类病7天内1个疫点、8头以下病畜或2个疫点、6头以下病畜;二\三类病1月内有2个疫病乡或者一个疫病县的;在疫点内发病种猪10-25头或者商品猪50-150头;奶牛1-5头或者肉牛及其他牛5-25头;羊25-150只;父母代种禽50-500只者或者商品代禽200-5000只。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国道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大中专院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行业和区域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服刑(在押)人员出现行凶、袭警、暴狱、集体哄监、劫持人质、抢夺武器、投毒、纵火、围攻、冲击监狱等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 

  9.出现大范围或跨市、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涉及境内外非法宗教组织背景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1.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京、赴西安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人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在大中专院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河流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出现跨市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上访请愿等事件,或20人以上赴西安、5人以上进京在重点地区、敏感部位的非正常上访或发生极端行为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有3人以上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一般性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上访请愿等事件;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下,或有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境外非法组织或人员在境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涉及范围在50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4.其他一般性群体事件。  

  (二)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严重影响我市,以及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上报上级的特殊情况;  

  2.在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严重影响我市的。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影响我市的; 

  2.在全省范围内2个以上州(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影响我市的。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在市内大面积爆发疫情、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波动,造成安康城区或2个以上县(区)粮食及生活必需品等重要物资短缺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在市内因疫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引发市场波动,造成全市2个以下县(区)粮食及生活必需品等重要物资供应紧缺的事件。  

  (三)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2.劫持船舶、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4.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四)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市内发生的劫持船舶和汽车等,或市内船舶和汽车等在辖区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5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播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案件;  

  10.涉及我市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品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件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有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非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或手段残忍、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或在学校、党政机关、居民小区内发生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毒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  

  2.抢劫现金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刑事案件;  

  3.案件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洗钱、金融诈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4.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的案件;  

  5.伤害县级(含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  

  6.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或有公安民警伤亡的案件;  

  7.抢劫、盗窃、走私、贩卖、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案件;  

  8.拐卖妇女、儿童5人以上的案件;  

  9.其他较大刑事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造成2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  

  2.抢劫现金在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在1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下,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下的刑事案件; 3.案件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洗钱、金融诈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4.制贩毒品在 5千克 以下的案件,或走私易制毒化学物品在500千克以下的案件;  

  5.拐卖妇女、儿童5人以下的案件;  

  6.其他一般性刑事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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