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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6〕26号

时间:2016年08月25日14时40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张   兵:

  我局于2016年6月27日对你在汉滨区建民办七里沟村1组压占集体土地堆放沙石料的违法用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 你于2016年4月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汉滨区建民办七里沟村1组集体土地用于堆放、销售沙石料。经现场勘丈,占地面积1057.5平方米(折合1.59亩),土地现状地类为一般耕地,土地规划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你擅自占用汉滨区建民办七里沟村1组集体土地1057.5平方米(折合1.59亩)堆放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本人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违法照片

  我局已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字[2016]第4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字[2016]第35号),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清除非法占用的1057.5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砂石料,恢复土地原貌。

  2、对非法占用的1057.5平方米(折合1.59亩)土地,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柒拾伍元(¥10575.0元)。

  行政处罚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以上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到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室缴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0249

  联 系 人 :王明峰  杜林波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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