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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6〕21号

时间:2016年07月11日08时50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市关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6年3月21日对安康市关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圈占集体土地建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公司于2013年6月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汉滨区关庙镇皂树村七组金豆沟堰塘填埋并平整周边土地, 7月又在平整的土地上动工修建围墙、安装机械设备,用于你公司堆放矿石和清洗矿石。经现场勘丈,占地面积4760平方米(折合7.14亩),目前该地块未水泥硬化,土地现状为其他农用地,土地规划用途为林地。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本人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现场照片六张

  4、《皂树村金豆沟堰塘所有权转让协议》

  我局已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自行拆除非法占用47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围墙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四至方位:东以围墙为界邻村便道;南以该公司老厂址为界;西以围墙为界邻便道;北以围墙为界邻村便道)。

  2、对非法占用土地476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处罚,共计罚款47600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依法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 0915—3200249

  联 系 人 : 李  闯

  地    址 : 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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